针对上市公司持有股东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 担保进而损害上市公司及他人利益的行为股东,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3 担保及但证监会和银监会随后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行为的通知》担保,取消了两个通知中禁止上市公司持股的规定股东-3担保。
这是因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向持有股东输送利益的主要手段,部分担保合同甚至从订立之日起,此外,由于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担保、上市公司控股方股东、未能偿还债务,上市公司的或有负债将转化为现实负债。这种ATM式担保的本质很可能是上市公司持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3担保的方式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
7、 股东变更后 担保还有效吗有效,公司股东该变更不会影响公司对外担保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担保该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对其他企业或为他人投资-3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或股东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担保的,须由股东会议或股东股东大会决议。
当您签署担保合同时,即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因为股东的变更而变更。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债权债务延续,公司仍对外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原股东在签署股权转让前,应将公司的真实情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的债权债务由其出资范围内的鑫股东承担。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担保的,须由股东会议或股东股东大会决议。
8、全资子公司在 股东会决议中仅有一个 股东能否以上述的方式 提供 担保?号《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者为他人投资-3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议股东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担保和单笔投资金额或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如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担保的,须由股东会议或股东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9、一人有限公司为 股东 提供 担保法律的主观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其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股东仅限于其所认购的出资额为该公司的债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其自有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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