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担保是相对一般的担保,它没有使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 担保。担保 债权改为特定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特定个人财产作为债权-1,第三百九十二条债务人为-1债权existing担保occupated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发生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应当优先实现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如果第三方提供货物担保,债权,该人可以将货物变现担保,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担保。

限额保证责任和最高额保证

1、限额保证责任和最高额保证

法律主观性:(1)是否基于债权,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再设定担保,最大担保不是基于债权的实际存在,而是未来某一期间。(2)两笔贷款可以是担保不同,一般只能保证担保一笔贷款,最大额度可以是担保同时多笔贷款;(3 )/ -1债权的金额不同,一般担保事务所-1债权的金额是固定的,没有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但最高担保是。

民法典关于 担保的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担保是以担保的债务成立的,即可以在担保之前设定债务。即使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尚未发生,也可以确定债务未来发生的时间和金额,并要求在合同中予以明确。(4)对应的债务是否连续,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额保证为担保,-1/的债务必须连续,不连续的债务不能设定最高额保证。一般担保担保的债务是与特定的债务相对应的担保,不连续。

最高额 债权的确定是什么意思

2、民法典关于 担保的法律规定

法律的主观性: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实现物权的,财产所有人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财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个人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的财产权。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债权person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counter 担保。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物权的设立,适用本法及其他法律,并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本合同是主合同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合同。主债权债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包括所有权人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抚养权担保财产及实现的费用担保物权。

 1/2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文章TAG:债权  担保  特定  400  数额  担保债权不特定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