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融资公司担保应按季度向部监管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本部门应根据审慎性的需要监管及时提出融资担保本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要求。第三十九条监管本部门有权根据监管的需要,要求融资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监管与其谈话,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4、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 担保业务 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财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融资担保该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履行金融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发展担保业务规范,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提出以下意见:1 .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融资健康发展担保行业(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工作的通知》担保业务监管职责(国办发〔2009〕7号)和《融资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管理(令第3号、2009
5、广东省《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融资暂行办法》担保公司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担保不履行所欠债权人的融资债务时,担保依法承担合同义务。本细则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省级相关部门或省属企业依法设立并控股的融资担保公司。
6、融资性 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发展的意见担保行业规范通知国办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发展的意见担保行业规范》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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