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质权人继续享有该财产剩余价值上的质权。其次,受损部分不良后果的责任:1。有约定,就按约定来。2、无约定,从法律。第一,法律对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的损害没有直接规定,但从法律的一般规定来看,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损害只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二、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1/毁损的,由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第七十三条【-0/ 灭失】质权因质物 灭失而消灭。应得灭失的补偿款作为质押财产。《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的妥善保管质物义务】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什么情形的 担保物权消失1、担保物权消灭的四大情形是什么?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担保:一般来说,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种:(1)清算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务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偿还标的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或者约定的第三人,从而消灭主债权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财产权利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满足抵销条件,导致主债权消灭;(4)免除是指担保财产权利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导致主债权消灭;(5)混同是指担保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使财产权利和债务归属于一人,从而消灭了主债权。
6、如果质权人没有履行保管义务, 质物受损,应承担哪些法律 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基于出质人所有权的债权。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诺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需证明质物被损害和灭失被损害的事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25条规定: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押的,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动产质押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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