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九民纪要》笔记2:第63条至65条 动产 担保 物权

九人纪要第六十三至六十五条动产-2物权63。【流动质押的设立及监管人的责任】在流动质押中,债权人、出质人、监管人往往会订立三方监管协议。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管质押物的,为债权人的直接占有人,视为质押物的交付已经完成,质押已经有效成立【直接占有】。

出质人委托监督人监督质物的,表明质物未交付债权人的,视为质物未有效成立。监管协议虽约定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对质押物进行监管,但有证据证明其未履行监管职责,且质押物实际处于出质人控制之下的,也应视为质押物未实际交付,质权未有效成立。此时,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中的约定要求质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范围不得超过质权有效成立时质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5、 担保 物权实现的特别程序

法律主体性:1。实现-2物权特别程序(一)实现的申请人-2物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本案实现的申请人-2物权包括“担保12344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担保物权人”和“物权人”等实体法中关于担保物权人实现的程序性规定。

6、 动产和不 动产 物权转移的不同

动产 物权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设立要求、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1.获取方式动产用于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动产 物权的转让方实际上将其对动产的直接控制权转让给买方,即一方(通常是转让方)当场将东西交给另一方(通常是买方)。实际交付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门到门: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然后货物交付给买方时交付完成。

(3)代买方托运:即卖方代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由买方承担运费。此时,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完成交货。概念交付:不真实交付是指动产占有的概念转让,是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便利而采取的灵活方法,而非真实交付。可分为三种:(1)单纯交付是指受让方已占有动产,在物权的约定成立时,视为交付。

法律分析:动产担保物权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 物权,对应用益权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权利,内容为直接取得或控制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16动产Mortgage担保条中的主债权为抵押财产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财产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其他人,7、 动产 担保 物权次序如何?

根据法律物权及其相关法律的规定,已在同一动产上设立了抵押或质押,如留置此动产将优先受偿。动产尚-2物权共存可分为同类担保 物权共存和异类担保/1223,其基本形式包括抵押与抵押、质押、留置与留置、抵押与质押、抵押与留置、质押与留置的并存。解决效力顺序的基本规则是登记优先、直接占有优先和善意第三人-2物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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