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解释第三十八条:担保法律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有第三人担保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物。既有物保You人保关于责任顺序的法律规定既有物保You人保关于责任顺序的法律规定具体,-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担保当事人约定的物权的实现,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该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实现该财产的债权担保;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该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

1、债务人 物保第三人 物保,第三人 人保同时有的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受偿的...

分两种情况讨论。如果该财产的担保由债务人提供,则此时遵循“物保previouss人保”。如果是第三方提供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这就是借贷的技巧。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一方不足时,债权人可以继续向另一方追偿。如果双方都不能满足债权,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先将财产担保变现。

2、民法典 人保和 物保新规定

法律分析:如果债权为-3既有material担保他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发生。在担保债务人和担保债权人的情形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实现,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优先实现对象的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2条为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他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发生。

3、债务人提供的 物保与 人保并存, 担保物毁损灭失, 人保是否在其范围内免...

我猜你是准备司法考试的同志,不然也不会对这个问题这么不爽,哈哈。对了,有不对的地方请批评。先说具体的法律依据,给你提供一些条文作为背景:担保法律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有物担保,保证人承担该物以外的债权担保。债权人放弃财产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担保期间内,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对于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财产所有人可以优先获得赔偿。

担保法律解释第三十八条:担保法律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有第三人担保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物。担保范围担保或财产范围担保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责任的人担保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或者要求其他。再来说说基本原理:1。人保的范围是针对整个债务范围,除非事先特别约定。

4、 人保 物保并存追偿顺序

人保和物保按恢复顺序共存: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应当先收回自己提供的物保;物保由第三方提供,物保和人保恢复顺序相同。具体来说:首先是有约定的,即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了担保人的责任顺序,那么债权人的追偿顺序将受到合同约定顺序的限制。在对追偿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①担保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债权人应当先追偿该物的担保。

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的责任后,有权就其部分向债务人主张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392条规定,债权为-3既有物为担保其他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发生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5、 既有 物保又有 人保责任承担顺序法律规定

既有物保You You人保法律对责任顺序的规定如下:1 .你担保债权既有财产也有人身担保。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提供该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实现该财产的债权担保;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该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的责任。

6、 既有 人保又有 物保的执行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发生担保债权既有财产担保其他担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

7、 既有 人保又有 物保要怎么承担责任

-3既有有形担保其他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变现发生时-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先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上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实现对该财产的债权担保,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举证责任担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的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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