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离岸银行业务,为离岸银行业务提供更为详细的业务指导,根据离岸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离岸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离岸银行的申请第三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所称具有相应资格的外汇从业人员,是指通过外汇局考试并取得离岸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人数不少于5人。
6、跨境 担保外汇 管理规定解读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法规的通知》,对“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法规”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我给你介绍跨境。跨境担保外汇法规解读如下:1。《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此前涉及跨境的法律法规担保外汇管理主要有:境内机构-2担保-4/措施(银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1233第三条-2担保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由外汇局核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2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的对外保函(以下简称担保人)。或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外或《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2/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受益人,以下简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或者依法以拍卖或者折价出售的方式向受益人优先清偿抵押财产或者质押物担保。
7、境内机构 对外 担保 管理办法 实施 细则的第二章 对外保证外汇局按照以下规定管理为对外提供担保: (一)中资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融资保函、融资租赁保函、补偿贸易项下的现金履约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对外。(2)对中资银行的担保对外前款未提及对外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资银行可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能力范围内自行出具上述保函-2担保。本基金项下由中资银行签发的对外担保合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金融机构对外 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2)金融机构作为企业法人的外汇贷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和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保证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其对外 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及其上一年度外汇收入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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