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不承担补充合同中-1担保人-2/和主合同中-0 加重的补充合同债务。担保人分为一般担保人和联合担保人,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3.但补充合同减少担保人-2/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有效,担保人只承担减少的债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责任担保仍应承担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吗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担保人只承担其担保的合同债务责任。2.即如果担保人只担保主合同的债务,则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承担主合同担保责任。即不承担补充合同中-1担保人-2/和主合同中-0 加重的补充合同债务。3.但补充合同减少担保人-2/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有效,担保人只承担减少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和相对人出于虚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表示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后让与担保的效力

法律的主观性:让与担保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让与担保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授信和收款而让与担保的财产。包括两种:一种是让与担保,即债务人将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债权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获得标的物的赔偿。这种转让担保在日本被称为“转让担保”;第二种是买卖担保,即以买卖的形式给予和收取信用。受让人无权请求返还价款,但受托人有权通过支付一定金额请求返还其转让的标的物。这种销售保证在日本被称为“销售保证”。

3、 担保人对主合同申请确认效力的规定

法律主体性:(1)保证合同无效。1.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1)债权人没有过错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对主合同责任的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债权人或者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2、主合同无效和保证合同无效。(1) 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无民事责任责任;、(2) 担保人有过错的部分、担保人承办民事责任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责任担保仍应承担责任,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担保的范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确定承担保证的期间责任,不得中止、中断、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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