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担保第一,人类担保与物担保。1.同一债权有保证和担保的债务人提供的物,而保证的债权只承担担保的物以外的债权,2.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时,如果双方在-3担保或担保的范围内,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担保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各自责任范围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的人或物。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

民法中1、 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总论部分

1和担保的含义,担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担保是法定债务保证的表现,广义的/12344。担保jure担保,仅指担保( 担保第二条第一款)的狭义。从广义上讲,担保本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比如,A不得对B 保证做某件事,否则A要向B支付5000元保证金,这里C是否为某一行为是AB协议生效的条件。不能这样完全理解担保的狭义。虽然担保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承担责任,但这一事实只是请求权产生的原因,而不是担保生效的条件,如抵押权在履行期届满前的追索效力和保全效力。

 担保法律常识

2、 担保法律常识

1。担保法律知识法担保第八十二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债权人放弃财产的担保,保证该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保证。该条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优于人身保全的原则。法条解释担保第三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债权人或者该财产担保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保证 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

什么是 担保物权

3、什么是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对称性。指一种其他财产权或受限制的财产权。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如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物利用为目的,而着眼于其交换价值以保证债务的履行,故又称“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至于权利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并不影响担保产权的存在。因此,担保物权具有财产代位权,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其他价值形式时,担保物权以变形的物为客体。

理论解释:担保existing担保owned担保由债务人本人提供担保,债权人首先要实现在这个东西上的债权担保。延伸信息:担保产权竞合,又称担保产权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担保产权,此时应优先考虑。担保 Law等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担保在财产上的竞争属于几个不同权利担保在同一财产上的产生,担保不同的债权,因此与“一债多还担保”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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