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四百条设定抵押,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抵押权的 顺位规则

法律的主观性: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和抵押权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时,应当明示。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或者缓慢行使抵押权的,不得推定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抵押顺位也是抵押权人的财产权,抵押权人自然可以放弃。法律客观性:《民法典》第394条规定/123,456,789-1/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权,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5、 顺位抵押和二抵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体性:1。顺位抵押权的含义是什么顺位又称抵押权的先后顺序或等级,是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顺位抵押权,又称抵押权的顺序、序列或等级。指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也是按揭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抵押变更顺位: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或抵押顺位。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顺位的抵押内容和担保质押的债券金额,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二、抵押权的转让顺位抵押权的转让顺位是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顺位在先抵押权人转让其优先分配利益顺位在后抵押权人。

6、应收账款质押有 顺位吗

法律主体性:应收账款可以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或权利视为债权的法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法律是客观的:《民法典》第445条应收账款质押,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押成立。

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履行债务而将动产让与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7、收费权质押有 顺位吗

不!现代民法对质押担保给予了应有的重视,但各国法律并未明确赋予权利质押这一抽象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大致解释一下这些相关规定:一、以不动产上的权利为标的的担保的权利一般称为抵押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二、以债权、股权等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的担保权一般认为是质权。因此,权利质押可以定义为:不动产上的权利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的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担保 Law”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可以出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路、电网的收费权可以作为质权,通过分析担保 Law和《物权法》的内容,可以发现质押权利具有以下共性:一是权利具有财产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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