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履约保证金是谁收取

法律主体性:履约保证金收取的主体一般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退还的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法律客观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5、什么是 履约 担保?

履约提供担保,保证企业合同管理的顺利履行担保。《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履约可由中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通过第三方信用贷款担保,银行和担保公司一般会出具保函。对于履约保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担保的主体,只有中标人有义务履行担保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有义务履行担保。

从这个意义上说,追求公平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这是因为我们必须认识到,招投标管理制度发展和存在的基本问题在于买方市场的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并不排斥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要具有一定优势的一方和一方。有许多承包商愿意承担一个建设项目,从而使招标工作;如果建筑市场的现状是很多项目都在等着一个潜在的投标人去做,投标是不可能的。

6、 履约保证金和 履约 担保金的区别

法律分析:一是资金来源不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来源于承包人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支付给发包人。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约定或承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的承诺,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项中预留的用于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的资金。第二,约束的目的不同。履约保证金的用途是担保承包人全面履行合同,主要是保证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7、 履约 担保的作用

法律主观性:履约 担保指工程发包人为了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向承包人提供的担保如招标文件中中标人要求的履约等。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另行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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