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机构的设立由监管部门审批,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为他人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的行为,公司设立子公司不应被视为公司分立的一种形式,因为如果被认定为公司分立将适用公司分立的规则,适用法律为公司分立规定的程序。
1、安徽省融资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运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为他人提供贷款、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担保产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省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融资担保扶持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分散和处置机制,推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四川省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法律条款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分公司机构按属地原则向市(州)政府监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后,融资担保公司筹备组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验资、资金托管等手续,市(州)政府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持验收文件到省政府金融办领取营业执照,凭营业执照办理工商登记。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能够持续出资的股东。(三)有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注册资本。(四)有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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